关于印发《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和
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院直各部门: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师〔2022〕19 号),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和职教本科创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培育教师的高尚道德情操。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振师道尊严,营造尊师重教环境,激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五)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优秀师道传统,不断创新新时代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增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效,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三、总体目标
适应新时代要求,持续改进和创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有序实施,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体系,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四、工作举措与工作任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1.坚定理想信念。依托各学院(部)教师大会、教学团队、教师党支部,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宣教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增强对学校的共同体意识和爱校荣校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激发教师的家国情怀、乡土情感、使命意识与责任担当,厚植教师教育报国、教育为民的崇高精神。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教育观,打牢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思想根基。
2.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扎实推进教师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教师党支部 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加强党员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党 员发展质量,注重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中培养和发展党 员。持续优化将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 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党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 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师德教育,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1.规范师德教育培训。扎实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常态化和制度 化,把师德师风教育摆在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首位。大力开展理 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将师德师风专题教育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引进人才及海外归国教师的“第一堂课”。 每年举行新教师入职仪式,组织新教师进行入职宣誓并签订师德 承诺书,激发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提升职业责任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在职教师师德师风专题培训,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教师生涯全过程。在教师培养培训中开设教师法治和纪律、民族和宗教等专题教育课程,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注重教师师德师风自主学习和自我反思,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形式的现代化、多样化。
2.强化师德模范宣传。高度重视师德模范的引领作用,通过 开展多层次优秀教师事迹宣传,形成校院有典型、榜样在身边、 人人争当师德模范的良好氛围。坚持开展“我眼中的好老师”评选、“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创建、“从教 30+年”表彰、举办教师荣休仪式等师德主题教育系列活动以及“出彩河南人”最美教师、等师德模范选树宣传活动,持续深入挖掘优秀师德典型。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校报等多角度、立体化宣传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等优秀教师(群体)师德先进事迹,通过先进示范引领,努力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素养。
3.抓好师德警示教育。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 规通报制度,深入开展师德师风负面典型警示教育,定期推送学习教育资料,使教师从师德失范案例中汲取教训,引导广大教师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鼓励和引导教师对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加强自我反思,规范职业言行。及时通报师德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组织广大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引导广大教师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三)倡导师道尊严,不断增强教师幸福感成就感荣誉感
1.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按照国家、省及我校有关规定开展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和表彰。健全教师荣誉表彰体系,提高师德表现在荣誉表彰体系中的权重,全方位、多层面扩大表彰结果的运用。综合发挥现代融媒体优势,强化对表彰活动及优秀教师事迹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对师德荣誉获得者的后续支持服务。
2.提升教师职业荣誉。采取现场座谈、走访慰问、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突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在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减轻教师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额外工作负 担,确保教师潜心教书、精心育人,成为乐教、懂教、善教的新 型人民教师。
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经权威机构鉴定属实,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厚植校园师道文化。强化尊师教育,将尊师重教传统美 德和有关法规融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邀请教师中的“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提升师德典范的社会影响力,把优秀教师的事迹推广至全学校、全社会,使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教师工作的光荣与崇高。
5.营造尊师重教氛围。持续开展尊师重教主题活动,通过召开庆祝教师节暨表彰大会、交流座谈会、学术报告会、“为教师亮灯”、师生联谊、走访慰问等系列活动,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利用线上线下宣传形式,通过宣传栏、报纸、网站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新时代我校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锐意改革新形象。关心关注教师的健康成长,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家庭中的实际困难,聚焦“急难愁盼”为教师办实事,缓解教师压力。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每一位退休教师,传递人文关怀,弘扬尊师风尚。
(四)严格师德管理,规范有序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1.严格教师入职审查。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把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作为引进教师考察的首要内容,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2.完善师德评价体系。完善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加大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日常和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建立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纳入教学督导和评教体系。对学生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态度、师生关系和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要查细查实,并作为重要参考内容纳入教师师德考核。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师德师风要求。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3.严肃查处失范行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要求,逐步细化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充分利用学校师德师风监督管理平台,对师生反应强烈、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每年开展一次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严肃惩处,坚决纠正。对失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领导体制,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取得实效
1.加强师德建设组织保障。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牵头、教学单位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校上下师德师风建设的合力。学校成立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宣传思想工作和教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学校纪委综合室、教务处、科研外事处、校企合作中心、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制定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制度,对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评估,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2.明确师德建设责任分工。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抓好落实,各基层党组织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师德师风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学院(部),要追究学院(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3.夯实督导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督导监管,将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各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单位开展专项督导。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师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探索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建立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4.落实师德问责追究机制。学校教职工出现违犯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七不准’要求”的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查,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与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挂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师德师风监督、师德考核、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等详见附件。此前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如与此文件冲突,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监督实施办法》
2.《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考核办法》
3.《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实施
办法》
附件1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强化师德师风监督管理,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师风监督,指学校对基层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情况和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管理,监督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师。
第三条 师德师风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凸显师德师风建设在学校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把师德师风监督作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和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
(二)坚持预防为主。突出以德立身,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教育,加强事前监督和民主监督,突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坚持依法依规。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法治和纪律教育,严肃法规制度,规范办学治校、教书育人行为。
(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履行教书育人首要职责,紧盯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加强改进措施。
(五)坚持分工协作。突出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协同配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监督内容
(一)对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实施办法(修订)》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和落实立德树人任务主体作用发挥情况进行长效化监督。
(二)根据职能职责、发展目标、建设任务等要求,对各部门、各单位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的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五条 监督方式
将组织监督与师生监督、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结合,健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指导监督、纪委专门监督、党委教师工作部专职监督、职能部门归口监督、单位日常监督、教师自我监督、学生参与监督、家长公众舆论社会监督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教师履职情况开展广泛监督。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六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协作、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师生相互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夯实师德师风主体责任,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师德师风监督工作,与学校行政共同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履行学校监督职能,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师德师风建设需要,研究监督工作推进落实。
(二)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在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带领下,履行学校师德师风专门监督。
主要任务:
(一)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纪委政治监督,强化纪委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师德师风主体责任的监督。
(二)对师德师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单位、部门进行执纪和问责。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带领下,履行学校师德师风专职监督。
主要任务:
(一)负责学校师德师风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制度和惩处机制。
(二)开展师德状况调研、座谈,广泛征求师德师风建设意见建议。
(三)对各单位师德师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和要求。
(四)对各单位师德师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师风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和行政业务部门履行本部门负责领域师德师风的监督管理职责。
主要任务:
(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
(二)制定部门业务工作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业务职责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内控管理。
(三)抓好重点领域、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等宣传教育,严格规范、严肃要求,避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四)及时调查处理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意见等。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履行本单位师德师风日常监管职责。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及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任务:
(一)抓好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管理,自觉履行主体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师德师风档案。定期召开师德监督座谈会。
(三)开展自查自纠,提高师德失范行为风险防控能力,避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及时上报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接受学校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落实整改意见等。
第十二条 强化教师自我监督。教师负责师德师风个体责任,加强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监督、做好教师自我监督,形成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的行为自觉、守牢师德师风红线底线,提升自我约束能力。
第十三条 重视学生广泛参与监督。把监督师德师风作为学生评教的重要方面,畅通学生监督、反映教师师德师风的渠道途径,规范学生监督教师师德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四条 重视社会舆论师德监督作用。利用师德师风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师生、家长、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及时处理好意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五条 规范师德师风监督检查和师德问题投诉举报、审查登记、呈报调查、处理通报等流程,快速、客观、严肃处理师德师风线索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监督主体要结合本办法细化完善师德师风监督细则。师德师风监督是各单位和教师个人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学校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基础性工作,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完善我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贯穿到教师队伍建设全方位、各环节,是推动学校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意见的内在要求,是支撑学校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和职教本科创建的关键之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多元评价、多方参与、民主集中原则;
(三)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的师德考核评价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师德考核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师德考核评价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师德考核评价的各项事宜。
第四章 评价及程序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时间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备案考核结果供年度综合考核或聘期考核使用。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受到同行赞誉和学生称赞,单位综合评价在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师德考核评价为优秀的人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应考核对象的20%以内。
(二)较好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单位综合评价在60—84分者为合格。
(三)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在同行和学生中影响差,相关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规模不良影响,单位综合评价在59分及以下者为不合格。凡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以及出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实施办法(修订)》所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评价方式
(一)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综合评估相结合。
(二)单位综合评价与学校审核相结合。
(三)教师年度考核评价与岗位聘期考核相结合。
(四)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程序
师德考核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综合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院(部)、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师德考核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一)教师自评。教师对当年度个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估。
(二)学生测评。各单位组织当年度教师授课班级的学生或任辅导员班级的学生,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测评。
(三)同事互评。各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师围绕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互评。
(四)单位综合评价。各教学单位参考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的结果,对教师当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做出评估,并确定评估等次,将评估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复议后认定。各单位将最终评估结果汇总,签字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考核分值构成:
专任教师(辅导员)分值比例按照个人自评占20%,学生测评占30%,同事互评占15%,单位评估占35%执行。
院直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及当年未承担教学或辅导员任务的分值比例,按照个人自评占30%,同事互评占20%,单位评价占50%执行。
(五)学校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单位评估结果梳理后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确定。审核结果由各单位存入教师个人师德评估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的结果与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深度挂钩。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为优秀者,学校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作为教师评价推优表彰的第一标准。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继续承担一线教学任务,当年度其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两年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具体处理按照《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实施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未参加师德考核的,当年度也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整体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是学校单位开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考核的重要参照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共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少数民族师生。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9.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10.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11.篡改学生或考生成绩,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12.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
13.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14.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5.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16.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7.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8.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9.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2.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3.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5.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2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管理工作和廉洁从教方面
27.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招标评标、基建工程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8.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9.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六)其他方面
30.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31.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审议和处理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之内。
第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超出举报时限的;
(五)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领导组组长批准,组织相应调查。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核查,涉及辅导员的由学生处核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部门核查。
第十条 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领导组审议调查报告,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情节较轻的,处理建议经领导组组长签批即生效。情节较重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建议,需经过领导组充分讨论,由参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由成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由人事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由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不得招聘和引进;兼职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五条 领导组办公室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九条 在相应的处理或处分作出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习培训、评奖评优、各类人才计划推选、教学及科研项目申报、干部选任等方面等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处理或处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如有必要,在处理或处分作出前,领导小组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保留临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领导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领导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的执行。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经领导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问 责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正职担任。
各单位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紧密结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小组应加强师德考核,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应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考察,建立和完善考察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印发